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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公安局关于敦促买卖银行账户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4-07 22:30:31.0来源:


北海市公安局关于敦促买卖银行账户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根据自治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厅际联席办)工作部署要求,近期我市积极开展对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银行账户黑灰产的打击工作,成功打掉几个犯罪团伙并依法处理。经排查发现,目前仍存在一定数量在我市办理开户的个人银行账户和对公账户被非法出售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深入贯彻厅际联席办的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我市将继续加大对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银行账户黑灰产的打击力度,进一步推进我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对买卖个人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二、买卖个人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行为人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三、买卖个人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对涉嫌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涉嫌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四、凡知悉买卖个人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公安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依法予以保护,并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0779-110、0779-2092499  特此通告        

         
         
北海市公安局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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