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1.png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国内时政_web

统计法知识

发布时间:2021-05-25 15:36:17.0来源:

统计法知识

一、统计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1.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

2.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3.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的发展

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是统计立法的核心目的。

二、统计调查对象法律底线有哪些?

《统计法》第七条明确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的“2个不得”,《统计法》第十条、第三十六条和《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的“5个不得” 适合于统计调查对象。以上“7个不得”就是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遵守的统计法律底线。这“7个不得”的具体内容如下:

1. 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2.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3.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4.不得拒绝、阻碍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5.不得在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转移、隐匿、算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6.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7.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三、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行为有哪些?

依据《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调查对象的下列行为为统计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2.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3.迟报统计资料。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5.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6.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7.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8.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

9.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且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统计违法行为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属于统计违法情节严重行为。

四、统计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对统计违法行为都规定了行政法律责任,包括:责令改正、批评教育、通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处分。

五、《统计法》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六、《统计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七、《统计法》第二十五条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八、《统计法》 第三十条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九、《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