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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市应急管理局通报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12-11 22:14:49.0来源: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和自治区实施意见精神,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市应急管理局通报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北海市应急管理局查处的北海市旦生元食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2年4月14日,北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海市旦生元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存在以下问题: 1.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没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包括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公司的安全管理人员冯某某没有正式任命文件,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合格证。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北海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限期改正,处20000元罚款。

 

案例二:合浦县应急管理局查处的合浦县闸口第二烟花炮竹厂违法违规行政

2022年4月7日,北海市应急管理局在视频监控平台对合浦县闸口第二烟花炮竹厂进行线上监控时,发现该厂79号烘干房存在超人员作业的情况,逐将该厂问题反馈到合浦县应急管理局,并交由合浦县应急管理局核实处理。经立案调查,该单位存在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合浦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处10000元罚款。

 

案例三:海城区应急管理局查处的北海市运输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案

2022年2月17日,海城区应急管理局安全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北海市运输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2021年修订根据)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发》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海城区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800元,并处100000元罚款;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处15000元罚款,并将涉嫌危险作业罪的林某某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案例四:北海市银海区应急管理局查处的北海仁安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违规采购不合规烟花爆竹案

2022年1月19日,北海市银海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北海市北海仁安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仓库内存储有“小金鱼”(摔炮)550箱,根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 10631—2013)的产品类别及定义,“小金鱼”属于摩擦型烟花,仅限出口。

 当事人采购不合规烟花爆竹“小金鱼”(摔炮),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22年1月25日,北海市银海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6000元。

 

案例五:铁山港区应急管理局查处的北海华洪重一混凝士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案

2022年3月23日,北海市铁山港区应急管理局安全执法人员对北海华洪重一混凝士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分离区和污水区4个配电箱箱门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铁山港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处4.5万元罚款。